| 一、 |
處理依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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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於
上網服務契約
中已明定,用戶不得於網路上使用任何方式寄送大量郵件, 且本公司對於違反條款者亦有權不經用戶同意而停止其使用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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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二、 |
濫發電子郵件之定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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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用戶如符合以下情事之一者,且經本公司查證屬實,均屬於濫發電子郵件: |
| 1. |
未經收件者同意,擅自寄發大量郵件或廣告信至一位或多位收件者信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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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. |
收件者無法選擇拒絕接收,或已向寄件者表明拒絕接收,但仍收到該電子郵件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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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3. |
該封電子郵件之主旨具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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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4. |
寄件者具有偽造或隱匿其真實身份或來源者(包含信首資訊、寄件者地址、寄信之來源IP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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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5. |
寄送大量收件者地址錯誤之電子郵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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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6. |
對於大量發送之電子郵件,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有正當理由認為,造成其與郵件相關設備之機能有重大障礙之虞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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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7. |
線路或設備遭他人利用作為發送電子郵件者(包含
Open Relay, Open Proxy 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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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三、 |
處理方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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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避免本公司其他客戶權益受損或加重本公司系統負擔,濫發電子郵件者 (含使用者E-mail主機未關閉Open Relay,而遭他人利用以發送廣告郵件者) ,本公司將依據下列方式處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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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. |
首次遭檢舉濫發電子郵件者:
經查證屬實且為初犯者,本公司將以電話(語音外撥)及簡訊通知客戶,並以Email寄送"通知函"進行勸導,請用戶限期內改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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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. |
客戶證號下之ADSL服務第二次遭檢舉濫發電子郵件者:
經查證屬實且為第二次觸犯者,本公司將針對客戶證號下所有ADSL服務執行暫停使用,本公司也將以電話(語音外撥)及簡訊通知,並以郵件寄送"停權通知函"予客戶。如客戶在被停權期間,已有效改善或是處理完畢,可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恢復使用權,客戶需簽回“禁止濫發電子郵件承諾書”保證不再濫發電子郵件。 客戶簽回後,再行恢復客戶服務,客戶未簽回期間仍須繳交ADSL服務月租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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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3. |
經查證屬實且為第三次觸犯者,本公司將針對客戶名下所有ADSL服務執行終止租用,本公司也將以電話(語音外撥)及簡訊通知,並寄送“終止服務函”,另將公告於違反規範用戶名單網頁,客戶並應負一切法律責任。
ps.特殊情況說明:若客戶為下述狀況者,經查證屬實,本公司將直接停權該路被檢舉之電路。
(a)客戶行為足以影響本公司設備正常運作。
(b)客戶行為足以影響本公司其他客戶正常使用。
(c)已經有政府單位或ISP來客訴反應。
(d)已經被黑名單組織(RBL)有提供mail header,列入黑名單的客戶。
(e)當日已經有超過50人次來檢舉此客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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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四、 |
相關問題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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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五、 |
檢舉信函經查證如有誣陷他人或竄改郵件標頭之事實者,本公司將移交有關單位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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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六、 |
本公司非常重視濫發電子郵件的問題,以後只要是您的信箱有收到本公司用戶所發的廣告信,您可附上完整信件『標頭及內容』轉寄至
spam@anet.net.tw 即可,這是專責受理此項問題的信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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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如何附上完整信件『標頭及內容』? |
| 1. |
如果您使用
Netscape 傳訊者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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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視(V) -> 顯示標頭(D) -> 所有資訊(A) 然後將該封信轉寄(Forward)。 |
| 2. |
如果您使用 Outlook
Express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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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封信件標題上按右鍵,選「以附加檔案方式轉寄(W)」。 |
| 3. |
如果您使用 Outlook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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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法一:寫一封新的信,
將原來的垃圾信用 drag-drop 的方式從收件匣拉到新的信件中。
方法二:工具(T) -> 選項(O) -> 偏好 -> 電子郵件選項(M) -> 回覆郵件時(R),選單中選取
"附加原始郵件" , 然後直接轉寄垃圾信就可以了。 |
| 4. |
如果您使用 anet webmail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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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該封信件儲存後,再將儲存之信件以附加檔案之方式寄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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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七、 |
若是您檢舉的廣告信並非本公司管轄之網域所發出,
本公司並無權對非本公司網域所發出的IP做任何查核或處分的作業,麻煩請將該信件轉寄給適當的網路管理者。查詢 IP 所屬單位,可至 http://whois.twnic.net/,
於 IP Whois Search 填入 IP 位址後,再點選 Search 即可。其他 ISP 業者的垃圾郵件檢舉信箱,請參考﹙他家業者檢舉信箱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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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八、 |
本辦法自公佈日起實施。部份條文如有增修,將不另行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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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九、 |
若您對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有任何建議或申訴,歡迎批評、指教,並請註明您的姓名及聯絡電話。申訴方式亦可使用
service@tfn.net.tw 信箱或撥本公司客服專線4066-0357(苗栗地區請撥4266-0357、金門及台東地區請撥4666-0357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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